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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與捐助章程

財團法人台南市文化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91.1.31.修正後條文)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南市文化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規劃、協調、推動本市社會教育及各項藝文活動,並做為本市文化對話橋樑,提昇市民文化水準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之目的事業如左:
* 協助推動文化復興運動。
* 舉辦國際性、全國(省)性及地方性文化活動。
* 獎助高水準藝文活動。
* 發行或出版文化專刊著作。
* 其它與文化活動有關之事項。
* 上列活動經費以每年基金孳息收入為限。
第四條: 
* 本會設立基金為新台幣壹仟參佰貳拾伍萬伍仟貳佰伍拾玖元整。
* 本會基金來源如下: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捐助。
* 台灣省政府捐助。
* 台南市政府捐助。
* 民間捐助。
* 基金孳息收入。
* 其他。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七人至二十一人,監察人一人至五人組成董監事會聯席,並須為單數。
* 當然董事台南市市長、台南市議會議長、台南市政府文化局局長、台南市立藝術中心主任。
* 第一屆董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監事由前一屆董監事會選聘之,董監事均為無給職。
* 本會董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 每屆董監事屆滿前三個月,董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監事,新舊任董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 每屆董監事於三月三十一日為屆滿卸任日期,並自第六屆董監事會實施。
第六條:  本會設董事長一人,由台南市長擔任之。
第七條:  董事長之職權如下:
* 綜理本會業務。
* 對外代表本會。
第八條:  董監事會每年開會兩次以上,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如董事長缺席,由董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董監事會議須有全體董監事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議決事項,以出席董監事過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之。
第九條:  董事會之職責如下:
* 本會基金之管理。
* 制定本會目的事業管理辦理。
* 有關本會目的事業之有效推動及目標達成。
*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訂。
* 本會人事組織人員之聘任、解任。
* 重大資產之取得或處分暨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十條:  監察人之職責為監督基金孳息合理運用、年度收支預算決算與財務查察。
第十一條:  除專任工作人員之外,其餘均為無給職。
第十二條:  本會設執行長,負責規劃及推動本會有關目的事業之實現,下設推廣組、企劃組、編輯組、總務組,為常設專職。
第十三條:  本會得聘任顧問。顧問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十四條:  本會得設置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職責為協力規劃活動及決定經費補助事宜。執行委員由執行長提名,經董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十五條:  執行長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任免之,其薪資由董事會另訂之。
第十六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以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會計年度,其年度決算及董監事會議紀錄應分別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七條:  本會會址、董事、監察人、財產等變更,均由董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八條:  本會為永久性質,如遇特殊原因必須解散,經依法宣告解散時,其財產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機關指定之機關。
第十九條:  本章程經董監事會通過核備辦妥財團法人登記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之。